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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调控新动向重提“把好流动性总闸门”

发布时间:2013-5-10 2:52:00 来源:网络 【字体:
“把好流动性总闸门”,这是央行在《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部署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时所提及的。这也是2011年上半年之后央行首次采用这一说法。在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下一阶段央行会继续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存准率、再贷款、再贴现及其他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

  一季度创设新工具SLF(常设借贷便利),配合此前已使用的SLO

  “把好流动性总闸门”,这是央行在《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部署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时所提及的。这也是2011年上半年之后央行首次采用这一说法。在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下一阶段央行会继续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存准率、再贷款、再贴现及其他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

  报告指出,下一阶段,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把好流动性总闸门,引导货币信贷及社会融资规模平稳适度增长。

  而上一期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对于流动性管理所采用的说法尚是“保持合理的市场流动性”。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提出把好流动性总闸门,是因为客观上央行流动性管理的压力加大。

  一方面,一季度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增长较快。2013 年3 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03.6 万亿元,同比增长15.7%,增速有所加快。其主要是因为外汇占款增加较多,贷款同比多增,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同业运用等渠道创造的货币较多。

  另一方面,主要发达经济体超宽松货币政策加码,日本推出前所未有的宽松货币政策,部分央行继续降息,全球资本流动仍将呈现规模巨大、方向多变的特征,溢出效应增大,外部资金流入增多助推了国内信用的顺周期扩张,增加了金融宏观调控的难度。

  在此背景下,央行将如何把好流动性这个总闸门?报告中也给出了答案:继续根据国际收支和流动性供需形势,合理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及其他创新流动性管理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适度,引导市场利率平稳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增强流动性管理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央行于一季度创设了常设借贷便利(SLF),配合此前已公布的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O),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运用。这两个工具既可以有效调节市场短期资金供给,熨平突发性、临时性因素导致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促进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据介绍,SLF的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最长期限为3个月,目前以1-3 个月期操作为主;利率水平根据货币调控需要、发放方式等综合确定;使用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

  报告同时判断,物价形势基本稳定,但对下一阶段的物价形势还不可盲目乐观,要注意预先防范通胀风险,前瞻性引导、稳定好通胀预期。服务业、农产品价格有趋势性上涨压力,资源性产品和一些管制型价格也在逐步理顺,都增加了物价上行的潜在压力。前期房价出现一轮上涨,也可能传导并加大其他关联领域的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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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首次警示资金池风险 建立“防火墙”

  9日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以专栏的形式,首次警示了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

  央行指出,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同时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报告指出,截至2012 年末,存续银行理财产品3.1 万支,资金余额6.7 万亿元,同比增长64.4%。目前银行资金池理财产品占全部表外理财产品支数的比例超过50%。近期,资金池理财产品因其一些特征所隐含的风险而引起了较多关注。

  这些风险包括不单独核算投资收益、期限错配、资产和负债的双重表外化、信息不透明、权责不明确等。

  央行要求,在发挥好银行理财业务积极作用的同时,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需要引导商业银行审慎、规范推进理财业务创新。

  一方面要做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应着重考量其风险收益的分担是否合理。首先要求理财产品可单独核算,这是考查风险和收益的基础;其次是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即体现“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原则。银行应设计合理的收益和损失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经营和风险管理能力审慎开展业务。

  另一方面,要加强表外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从严掌握商业银行风险计量,根据业务真实属性和风险状况,及时、足额计提资本和风险准备。同时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合作的“防火墙”,避免表外业务风险的跨市场、交叉性传染。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理财产品发行、存续和到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投向、风险评级、客户收益等信息,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提高产品透明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权责。应在制度层面给理财产品更明确的法律地位,厘清银行和投资者之间、银行和投资资产之间的权责关系,同时尊重理财产品契约本身的严肃性。银行由于在专业技能、信息、决策和谈判能力上的优势,应始终把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并做到谨慎投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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