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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务员工资已涨 中央部委与市直机关持平

发布时间:2015-1-20 14:56:35 来源:网络 浏览: 【字体:

  摘要:1月14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现并轨。发布会上,胡晓义明确,改革后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

  昨天上午,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回应记者提问。1月14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实现并轨。发布会上,胡晓义明确,改革后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

  昨天,有记者向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求证,港媒报道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已经下发是否属实?何时会向社会公布?

  胡晓义证实,改革方案已经下发。“配合这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实要完善工资制度。”他介绍,国务院办公厅为此下发1个文件、3个具体政策,3个政策包括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

  “这个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我也在网上看到了,但是我没有进行对照,没有办法评价是否发的文件。但我想说的是,各单位在执行时,是要按照正式印发的文件执行的。”

  根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中央部委公务员工资开始调整。一位部委正局级干部告诉北青报记者,2015年1月份工资已下发,扣完税9000余元,相比过去增加了1800元。上述正局级干部透露,其所在部门部级干部月工资上涨2400元,局级为1800元,普通科员则在1000元左右。

  另一中央机关的主任科员介绍说,自己每个月涨了1000多元。本月除了领到当月工资,还领到从去年1月份算起的上涨部分的工资。

  几个部委的公务员还表示,据他们了解,部委公务员工资将实行“同城同酬”,也就是说,中央部委机关与北京市直机关公务员工资将持平。

  释疑

  会不会“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不和企业混用财政提供资金

  “我可以明确回答,不会。”胡晓义说,落实国务院《决定》关于“单独建账,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就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吃”企业结存基金的情况,因此,大家不必有这种担心。

  国务院《决定》第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胡晓义解释,依据规定,改革后,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规则是和企业统一、一致的,这样就实现规则公平、制度公平。之所以规定基金单独统筹,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考虑到,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供款渠道明确,主要是财政资金供给;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扶养比(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比例)比企业高,不应该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基金混用,还是要坚持以财政供款为主的资金渠道。

  据他介绍,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行,改革范围从国有企业逐步扩展到其他所有制企业,到去年底已经覆盖约3.4亿人,总基金积累已有3万多亿。

  财政缴纳职业年金是否不公平?

  财政供款是唯一渠道不许机关搞小金库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要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有专家将职业年金称为确保改革后待遇不降低的“第二保险”。

  昨天,胡晓义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的供款渠道为公共财政。“因为公务员的供款渠道只有财政,没有其他渠道。所以要建立这个制度,这是唯一的供款渠道,不允许机关自筹自支搞小金库。”

  这样是否在制度上不公平?胡晓义说,“至于说到制度公平的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他介绍,为此政府已出台系列政策,如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即是积极的信号。

  胡晓义介绍,机关事业单位现在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退休人员1500多万。改革后,既要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筹资,又要保证已经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资金的需求量确实很大。他同时还表示,就现实财政能力而言,目前财务安排好在职职工缴费和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上不存在问题。

  改革后待遇是否会降低?

  绝大多数收入不会降低还可略有增加

  胡晓义昨天明确,根据前期大量测算、论证,改革推行后,绝大多数人缴费之后收入不降低,还可以略有增加。他指出,这待遇水平不会降低,包括两点,一是退休待遇不会降低,二是在职机关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现时收入不会减少。

  “改革后大家的待遇水平不降低,而且能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地有所提升,这是政策考虑的基点。”胡晓义介绍,此次改革主要涉及制度模式和待遇确定机制两方面的改变。

  制度模式改革,由单位保障模式即单位自己管自己的退休人员,改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每个单位不管人多人少,都按照同样标准交钱,然后形成一个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待遇;待遇确定机制,原有办法以退休前一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同时考虑按工作年限分档,十年一档进行区分,分档较粗,21年和29年没有区别。改革后,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计算,缴费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

  《决定》明确“老人老办法”,胡晓义解释,即改革前退休的人以前发多少钱以后还发多少钱,不会改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将来养老金调整的时候,改革前的“老人”养老金也会跟着调整。另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老人,不再由本单位自己来直接发养老金,而改成社会化发放。

  他指出,过渡期内实行原来的计发办法和现在的计发办法比照,保低限高,可以保障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另外,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随在职职工涨工资相应增长,以后不管工资是否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都要统筹考虑养老金的调整。

  链接

  为什么会有“双轨制”?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接受中国网访谈时介绍,“双轨制”是一个通俗的说法,过去我们长期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期一直延续下来的退休保障制度来享受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也就是说他(她)退休时,根据他(她)在退休时的工资水平,按照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退休费标准,通常是按照他(她)过去工资的70%—90%左右来发放的,所以它的保障水平是比较高的。

  企业职工是改革开放之后逐步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原则建立的保险制度,需要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在他退休时按照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来计发待遇。而这种待遇的计发,按照制度设计,不会超过过去本人工资的60%,所以它的替代率水平,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待遇差,虽然一直在发展,但两者之间的差距会越来越大,导致企业职工和员工的不满。

(责任编辑:DF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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