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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文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准入管理

发布时间:2013-12-19 16:45:00 来源:网络 浏览: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国内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功能,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促进外汇市场发展,发挥市场在外汇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在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准入管理,以简政放权支持银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取得(含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自动取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新开办对客户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前,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确认结售汇统计等管理事宜。

  二是增加货币掉期业务本金交换形式,便利企业管理外币债务风险。

  银行可以为客户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外外币债务还本付息,办理合约生效日不实际交换本金、到期日实际交换或不实际交换本金的货币掉期业务,银行间外汇市场货币掉期业务增加相应本金交换形式。上述货币掉期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银行可以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三是支持银行完善期权业务定价和风险控制,促进银行准确识别、计量和管理汇率风险。

  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对客户或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的差额交割期权业务,参考价可由交易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协商确定,但应是境内真实、有效的市场汇率。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合理、适当的方法和参数计量期权Delta头寸,并纳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统一管理。

  外汇局同时提醒,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向适当的客户销售适当的产品,加强对客户风险揭示和自身风险管理,审慎、合规开展业务。

(责任编辑:DF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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