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终裁对日美产间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年3 月23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30.1%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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