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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日美产间苯二酚征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13-3-22 11:24:00 来源:网络 【字体:

  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间苯二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3年3 月23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住友化学株式会社 40.5%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Limited)

  2。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0.5%

  (Mitsui Chemicals,Inc.)

  3。其他日本公司 40.5%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茵蒂斯派克化学公司 30.1%

  (INDSPEC Chemica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30.1%

  (All Oth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