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频频发难 中国企业应诉成本高昂
7月11日,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这起跨国诉讼案。而就在同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宣布,对三一集团控股公司三一重工及其美国公司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这是2013年以来美国ITC正式启动的第11起涉华“337调查”案件,而中国也已连续8年位居“337调查”涉案国家(地区)的首位。作为“337调查”如今的主要被实施方,中国将面临如何的应诉难题?而“337调查”频向中国发难的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贸易角力和商业逻辑?
又“盗用”商业秘密?
近几年涉华的“337调查”,几乎适用美国商业秘密法来裁决的调查都是涉及中国的案子。
此次针对三一重工的“337调查”声明中,在常见的专利侵权指控之外,还多了一项盗用商业机密的指控。在ITC今年启动的11起涉华调查案件中,已有3起指控窃取商业机密,随着中美贸易摩擦日益增多,这一指控似乎愈发成为惯例。
发起投诉的马尼托瓦克起重机公司认为,三一重工和三一美国的履带式起重机及其组件侵犯了美国专利7546928和专利7967158,并通过盗用商业秘密设计和制造了相关产品,而此投诉涉及的商业机密主要指向可变位置配重(VPC)技术系统。这家来自美国的起重机行业巨头特别指出一位马尼托瓦克的前雇员约翰·兰宁向三一分享了这些商业秘密,兰宁目前为三一美国工作。
综观近几年涉华的“337调查”,几乎适用美国商业秘密法来裁决的调查都是涉及中国的案子,这也是当前美国“337调查”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判例中的一个明显缺陷。而这一点在美国内部也存在争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位主审法官就曾经公开撰文,明确反对用“337调查”来解决纯粹发生在中国产品上的商业秘密案件,认为这会导致国际贸易上很大的问题。
自2002年到现在,美国“337调查”中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件共9件,而其中以中国企业为被告的就有4件。这4件分别是2008年的铸钢铁路车轮案、2011年的电子壁炉案、2012年的橡胶增黏剂案、2013年的碎纸机案。
事实上,涉及商业机密的“337调查”并不容易发起,因为相关查证取证的过程费时久,动用资源多;另与其他类型的“337调查”案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的“337调查”中必须证明对美国国内产业存在潜在或已经造成了损害。
近年来,三一重工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在北美市场所占份额上升迅速,目前已跻身前三,在美国市场所占份额达到11.2%,打破了过去美国、德国起重机企业二分天下的局面。
而作为全球最大的起重机市场,美国制造业近年来复苏乏力,同时又面临来自新兴市场国家竞争对手的冲击,据美国行业杂志《国际工程机械》报道,马尼托瓦克在美国市场的份额已经从2005年的36.2%缩水到2012年的15.7%。
据悉,目前三一重工在美国的主营产品是履带起重机和越野式起重机,都是技术难度较高的产品,指控中涉及的两项专利技术在全球只有屈指可数的几大制造商可实现,若关于这一商业秘密的指控最终能够胜诉,按照马尼托瓦克公司的要求,ITC须对三一发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并要求三一销毁所有使用从马尼托瓦克非法获得商业机密而制造的履带起重机、相关模具、工具和其他设备。
强势的“337调查”
如果被调查的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在7月11日公布的声明中,ITC最终确定三一重工集团以及其子公司三一重工美国公司作为该案的强制应诉方。ITC并决定在启动“337调查”的45天内,将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而一旦ITC就“337调查”发布指令,它将立刻生效。这样一来,作为强制应诉方的企业,如若不应诉,被踢出美国市场是必然的结果了。
ITC为何拥有如此大的权力,通过ITC的机构设置可略见一斑,ITC事实上只是美国政府下设的一个非党派的独立的职能机构,它的职能只在于对不公平贸易投诉进行调查并且在发现不公平贸易存在的情况下给予救济。但其最高机构执行委员会的6名委员都由总统直接任命,这6名委员均有非常丰富的审判经验,多数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服务了25年之久。此外机构另设总统法律顾问办公室,其中12名成员也同时是专利局的成员。
而ITC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调查被统称为“337案件”,得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的第337条款。
尽管从机构职能上来看,ITC更重在指导功能意义上,但如果被调查的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近年来,相对于针对大宗贸易商品的反倾销手段,“337调查”已经成为美国特有的一种贸易壁垒,专门针对拥有知识产权、新兴的高新技术商品。而“337条款”也成为在美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高端商品进入美国市场,造成市场垄断合理化的有效手段。
据统计,自ITC从1986年首度向中国发难开始,中国的涉案企业已多达80多家,涉案数量占总数的四分之一。仅2012年全年,美国就对中国台湾和大陆发起了47起“337调查”,占总发起量的86.2%。ITC官网的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已经取代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成为亚洲败诉数量最多的地区。
高昂的应诉成本
“337案件”诉讼过程很多时候像马拉松,从几个月到几年都有,而跨国诉讼费一般都高达几千万美元.
过去,中国内地公司,以及许多中国香港和台湾公司,倾向于对“337案件”不予理睬,结果很多公司被发出处罚性的行政命令。这与20世纪70年代的日本颇为相似,面对美国本土企业气势汹汹的诉讼,日本企业也选择了置之不理,因缺席导致的快速裁决使得大量日本产品退出美国市场。
最近,中国内地公司也开始以积极应诉的方式处理“337案件”。在近两年围绕侵权的“337调查”中,大多数中国内地企业都选择应诉,并打了几场不错的翻身仗。然而,这一诉讼的代价是昂贵的。
2011年8月起,华为、中兴连续遭遇5起美国“337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4亿美元,尽管两家公司经过两年的艰难诉讼最终取得了胜诉,但也耗费了近2亿美元的诉讼费。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思义向笔者透露,“337案件”诉讼过程很多时候像马拉松,从几个月到几年都有,而跨国诉讼费一般都高达几千万美元,这对像中兴、华为、三一重工等大企业来说可能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些刚刚试水美国市场的中国中小企业而言算是天价了,因而许多中小企业都选择缺席导致直接败诉。国内曾有专家测算,在已判决的“337调查”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而许多美国公司之所以都选择美国“337调查”,也是因为“337调查”申请较容易,调查诉讼周期很长,导致诉讼费用畸高,可以最大程度打击竞争对手。
此外,“337调查”要求应诉企业披露的信息,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远远超过了中国企业熟悉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例如,中国企业曾被要求提供财务数据,包括成本、利润和销售渠道等信息,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很多企业都难以接受。
但随着中美贸易的深入,“337调查”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对美贸易中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问题。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也曾饱受“337调查”之苦,如今它们已经开始“先发制人”,坐上原告的席位。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案中还从未做过原告,但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企业“反客为主”,利用美国337调查机制来遏制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国际竞争对手,也是完全可能的。
“337调查”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008年铸钢铁路车轮案,美国阿姆斯耐德公司(Amsted)对ITC申诉要求对中国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发起调查。在该案中,Amsted选择在ITC而非美国州法院或联邦地区法院提告并因此大获全胜。 ITC如今针对商业秘密不当使用的案件拥有可超越国界的管辖权。
2011年电子壁炉案,美国Twin-Star International公司,美国TS Investment 控股公司申诉要求对中国深圳Reliap 工业公司和一名公民发起调查未结案。
2012年橡胶增黏剂案,美国化学中间体制造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SI Group)申诉要求对中国江苏张家港华奇化工等多家企业发起调查未结案。
2013年碎纸机案,美国范罗士公司和范罗士办公用品(苏州)有限公司申诉要求对江苏新瑞机械公司发起调查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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