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日本等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
6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3年4月3日,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申请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
发送好友:http://www.sixwl.com/guojiyaowen/100905.html
更多信息请浏览:第六代财富网 www.sixwl.com
上一篇:世界经济论坛东亚会议正式开幕
下一篇:韩业界担忧页岩气价格低廉恐危害韩国经济
·中概股IPO“破冰”兰亭集势强势登陆纽交所2013.06.07
·中概股时隔半年重启在美IPO2013.06.07
·阿里赴港IPO 投行选秀冲刺2013.06.07
·兰亭集势赴美IPO财务短板曝隐患2013.06.07
·富力首创回归A股梦碎 房企IPO行路难2013.06.07
·武汉限高架配智能眼 超高车驶过会自动报警201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