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加多宝对簿公堂 争红罐装潢权
5月15日,被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王老吉与加多宝凉茶红罐装潢权之争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审理。控辩双方就凉茶红罐装潢权的设计权、使用权展开激烈的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
红罐设计说存异议
在庭审现场,加多宝代理律师更多是拿“红罐设计专利”做文章,称凉茶红罐包装由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设计,并于1997年申请专利,加多宝对红罐拥有装潢权。
对此王老吉代理律师辩解,早在1995年,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授权鸿道生产经营红色罐装、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如果没有所有权,又何来授权?双方协议约定的凉茶包装为红罐,而非黄罐、绿罐,这表明并不是像加多宝所说的陈鸿道独创设计了红罐包装,使用红罐属于合同约定,红罐包装的选择设计是在此协议框架下进行的。
王老吉代理律师称,至于申请专利,鸿道集团作为商标租赁方,绕过商标所有者广药直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并且,专利的有效期是十年,加多宝所提供的红罐专利设计证书上的专利已经过期,没有法律效力。
辩论谁使用谁所有
加多宝提出,自己在17年里投入资金进行品牌推广,做大了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的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
王老吉代理律师称,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加多宝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终止,此时加多宝公司才逐步推出一面是“王老吉”一面是“加多宝”品牌的凉茶,以及现在销售的双面“加多宝”品牌的凉茶。这些产品至本案起诉之日2012年7月短短两个月,谈不上是知名商品。本案的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品牌凉茶。
王老吉代理律师认为,任何知识产权,没有说谁投入就归属谁的。加多宝的投入,已经取得了巨额经济回报,但不代表其拥有该知识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以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标识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生产者。”
王老吉代理律师称,在本案商标许可期间,加多宝只是受托加工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不是装潢的使用者,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是广药。“王老吉”商标及装潢标识在凉茶上,消费者认为该凉茶来自于广药,当然也认为是广药在使用该装潢。当年是在“王老吉凉茶”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前提下,双方才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所以,红罐包装、装潢产生的显著性、识别功能,是“王老吉凉茶”自身的知名商品属性成就的。
商标和包装是否可分
加多宝认为,商标和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独立的,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广药只能拿回商标,红罐包装、装潢仍属加多宝所有。
对此,王老吉代理律师认为,“特有的包装、装潢”必须与“知名商品”相结合才能产生包装、装潢权。也就是说,红罐必须与王老吉凉茶相结合才能产生装潢权。各种商业标志包括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在内,共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识别体系,由此建立起的商誉是统一的,而不是分裂的。就红罐王老吉装潢而言,主要显著特征是竖排“王老吉”三个大字,若将属王老吉商标范畴的东西都拿走,只剩下一片红色、一个黑圈和“凉茶”两个字,这样装潢的主体就不存在了。所以说,在法律意义上,王老吉商标和红罐装潢已经固化为一体。目前“王老吉”商标已经回归广药,同样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装潢就是未注册的商标,也应回归广药。
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认为,“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与该知名商品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当一个有注册商标的知名商品形成后,它便具备完整性与统一性,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在很大程度上将通过商标在消费渠道中形成认知并建立商誉。在商标权属明确的前提下,该包装、装潢不应与商标权割离,如果把红罐剥离给另外一个品牌,势必会为消费者带来混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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