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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先买后荐 组团操纵海欣股份赚取黑心钱

发布时间:2013-4-25 8:18:00 来源:不详 【字体:

  先买进,后推荐,这种交易行为俗称“抢帽子”,是被证券相关法规明令禁止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当市场对“抢帽子”的理解还停留在股评黑嘴身上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平安人寿却“合作”起来,以中国平安(601318,SH)自有资金以及保险产品为载体,从事着“抢帽子”的操纵市场行为。

  4月中旬,深圳证监局对平安证券2011年1月4日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究报告的违规行为给出了定论。

  至此,中国平安自有资金先买,平安证券研报随后推荐,股价暴涨后平安系资金获利出货的隐秘交易链条,终被曝光。

  中国平安2011年的收入、净利润里面,竟隐藏有通过操纵二级市场股价而赚取的黑心钱。

  平安证券被定三宗罪

  2011年1月发生的“研报门”事件,终于在本月有了认定结果。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得了深圳证监局发给平安证券的这份监管措施函。

  这份公函指出,平安证券2011年1月4日发布的《海欣股份直肠癌治疗性疫苗价值凸显:股价至少低估50%》研究报告存在三大问题。

  首先,该研究报告存在不谨慎、不客观的情况,平安证券未能做好对该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及合规审查,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条。

  其次,该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管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而平安证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研究报告过程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影响,违反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三,该研究报告正式发布前,其主要观点已为平安资管有关投资人员所获悉,平安证券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在发布前泄露其内容和观点,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针对平安证券大量违反《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的行为,深圳证监局责令平安证券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并于4月30日前提交落实上述监管措施的具体方案。

  “研报门”早被质疑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公函既未对外公开,也未细述“研报门”事件的细节和过程。在两年前,该事件曾广受质疑。

  2011年1月4日,平安证券发布了医药行业研究员凌军的上述研究报告,用16页的篇幅,阐述海欣股份(600851,SH)是“国内唯一获得SFDA临床批准的高科技肿瘤生物治疗方法”的企业,“二期临床治疗效果确切,有效率高”、“可复制性强,可推广至18种以上其他类型癌症”,“谨慎预测新增72亿市值,股价至少低估50%”。

  当时,海欣股份的股价是6.49元 (研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根据上述研报,平安证券认为该股的合理估值应在12.98元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一创业证券在同一天发布研报与之一唱一和,其他券商对该股全然不关心。这两份报告出炉后,包括平安证券和第一创业证券在内的所有券商,再也没有披露过海欣股份的研究报告。

  即使形成不了研究界的共识,海欣股份的股价还是在平安证券的研报问世前后大涨。研报出炉前的三天(2010年12月29日~31日),该股三连阳,累计上涨4.17%;研报发布当天(2011年1月4日),上涨3.54%;研报问世后三天里(2011年1月5日~7日),股价先是缩量连续两个涨停,第三天又涨1.97%,并放出巨量。

  如果仅是研报推荐后股价暴涨,市场或许可理解为 “研报质量高”,但该股暴涨背后的一些数据,揭露出另外的隐情。

  上述平安证券研报出炉后的三天里,海欣股份接连出现三笔大宗交易,买卖方席位均是平安资管,三日成交总量达3050万股,成交额达21531.5万元。平安证券和平安资管均是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截至目前,中国平安持有平安证券86.66%的股份,持有平安资管99.98%的股份。作为兄弟公司,一家推荐海欣股份,另一家早早持有并倒仓,再加上海欣股份的股价在此期间连涨,难免不引起质疑。

  当时,《每日经济新闻》也曾发文提出质疑:平安资管明显在1月4日之前就持有海欣股份,那么,平安证券这种“先买后推”的行为是否违法?

  符合“抢帽子”情形

  如果没有大宗交易数据,市场或许无法很快发现平安证券这一“先买后推”的事情。但若联系到研报出炉前后的更多数据,一张由中国平安下属的多个控股子公司的 “抢帽子”交易利益链条,就逐渐显现出来。

  在海欣股份2010年年报中,“平安系”就有两个账户位列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以2095万股位列第五,“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本级-自有资金”以1405万股位列第六。

  可见,在平安证券2011年1月4日发布上述研报前,其关联方——中国平安的资金就已经持有海欣股份。

  在上述研报出炉后的2011年一季度,海欣股份的股价从6.49元一路拉升至最高15.45元,最大涨幅达138%。

  然而,就在海欣股份股价大涨的这个季度里,“平安系”资金却在减持。截至海欣股份一季报数据,平安人寿保险虽有 “普通保险产品”、“团险分红”、“个险投连”等三个账户位列前十大流通股东,但合计持股量减少逾550万股至2948.62万股,中国平安基金的“自有资金”账户则消失在排名之外。

  又过了3个月,海欣股份2011年中报披露,“平安系”资金从前十大流通股东中全部撤离。

  由于深圳证监局已给出上述三宗罪的认定,表明该事件并非研究员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到中国平安下属多个公司的集体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市场很容易勾画出一条清晰的操作脉络: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和保险资金先行建仓海欣股份,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发布重磅利好研报,使该股大涨。借助大涨,中国平安的自有资金率先获利撤离,保险产品资金也大肆出货,直至“平安系”资金完全从前十大流通股东名单中消失。

  上述操作手法,有市场人士认为就是“抢帽子”。

  证监会2007年颁布的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节“其他手段认定”(二)“抢帽子交易操纵认定”一节显示,“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所谓“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其中就包括“从事会员制业务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咨询机构,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或利用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面向会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

  由于平安证券的研究报告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发送的,显然属于公开做出了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违法行为应该重罚

  对于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深圳证监局仅对平安证券采取监管措施是不够的。

  首先,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的行为不但违规,还违法。《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规定中,就包括“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次,根据法规,监管部门不但要追缴中国平安“抢帽子”的违法所得,还应给予重罚。

  尽管无从知晓中国平安下属资金是在什么价位卖出海欣股份的,但若根据海欣股份2010年年报中“平安系”持有3500万股,该股一个季度最高涨138%计算,中国平安的违法所得就超过2亿元(还不算2011年一季度中国平安其他保险产品资金的获利)。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中国平安应面临的是没收违法所得几亿元,以及几亿甚至十几亿元的罚款。然而,在深圳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中,仅要求“增加对发布研究报告的合规检查并处分有关责任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还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研报门”事件中亏损的投资者,有向责任者索赔的权利。

  由于自有资金的盈亏以及保险产品在二级市场投资的收益,均计入上市公司中国平安的收入及净利润,因此,中国平安仅主导海欣股份“抢帽子”交易中就获利的数亿元违法所得,也被计入中国平安的收入及净利润。

  律师:公司获利就是公司行为

  针对中国平安“抢帽子”操纵市场一事,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平安证券。平安证券回复邮件如下:

  《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关于海欣股份研报事件,证监会给予了何种监管措施或处罚?

  平安证券:关于海欣股份事件,平安证券收到了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等措施。

  NBD:据悉,当事研究员凌军早已不在平安证券任职,请问是什么时候离职的?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于2012年3月30日离职。

  NBD:凌军是何种原因离职的?个人辞职?公司开除?市场禁入?

  平安证券: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凌军撰写,平安证券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NBD:除了凌军,是否还有相关人员遭到处罚?

  平安证券:没有。

  NBD:海欣股份事件是个人行为,还是平安证券乃至中国平安集团的公司行为?

  平安证券:个人行为。

  NBD:平安证券研究所的内控结构是怎么样的?是否会存在自营、资管、保险等产品购买了某只股票,研究所 (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随后推荐这只股票的情况?

  平安证券:公司不存在您说的先买后推荐的现象。

  记者又通过电话向平安证券品牌管理部陈子文进行了采访。陈子文表示,凌军是被开除的。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说法,“海欣股份研究报告的撰写过程受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较多的干涉和影响”,显然此事非一人所为。对此,陈子文表示,所谓的“相关人员”,指的是“夏侯文浩”,此人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研报门”事件是凌军和夏侯文浩两人的个人行为。

  今年3月25日,证监会曾发文通报“夏侯文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提到了夏侯文浩曾担任平安资管投资经理,先后负责三个保险资产管理账户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不过,证监会通报的认定情况是夏侯文浩使用三个自然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保险资产账户买入相同股票11只,成交金额累计达1.46亿余元,获利919万余元。这一行为与平安资管是否通过 “抢帽子”手法获取暴利并无关联。

  既然证监局认定研报违规,中国平安通过海欣股份的暴涨获取了暴利是事实,那么这份获利是否属于非法所得?陈子文表示,他并不能代表集团回答这个问题。

  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平安集团品牌部盛总,对于上述疑问,盛总表示对此事并不了解,了解后再回答。应其要求,记者将采访提纲传到了陈子文的邮箱。但截至发稿时,记者仍未获得平安方面的进一步回复。

  针对平安证券的回应,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认为,中国平安上述行为涉嫌“操纵股价”。对于中国平安自有资金的上述获利是否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严义明认为“有这个可能”。而对于平安证券“个人行为”一说,严义明认为,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上述交易并非为了个人牟利,最终是公司获利,就应该是公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