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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迁都隐情 间谍门事件成总部搬迁原因

发布时间:2012-11-28 13:53: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

  中新网11月28日电三一集团计划将总部搬迁北京的消息正引发系列连锁“反应”。媒体及舆论震惊之余,不由揣测这个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民营企业突如其来的“迁都”之举的背后原因,是出于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还是被生态所逼的“无奈”出走?抑或是有人猜测的向更国际化的北京靠近。

  三一集团迟迟未正面回应进一步让猜测升级。

  昨日,三一集团相关负责人向中新网财经频道独家透露,三一重工的“间谍门”事件是三一集团做出将企业总部搬离长沙这一决定的导火索。

  该位负责人同时对此前媒体报道过的三一重工“两次被抄家、三次被抓人、多次被检查”的传言予以了证实。

  他表示,多年来,竞争对手利用特殊背景打压三一,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次“间谍门”的行为令人义愤填膺,也令三一对长期忍受恶性竞争“彻底厌倦”。也正是这一事件,成为三一做出将企业总部搬离长沙这一决定的导火索。

  实际上,就在三一集团决定将总部迁离长沙之前不久,三一重工的“间谍门”事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近日,一份题为《工程机械行业之耻:三一重工三爆商业间谍案》的网帖爆出了三一重工施之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间谍行为,提到了三起分别发生于2009年10月、2011年6月和2012年11月的间谍案。网帖将这三起案件表述为:一、三一重工设立新洛普咨询公司,非法窃取中联重科等34家同行的商业秘密。其二、三一重工雇佣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OA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三、三一重工在本地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商业间谍,通过派遣间谍用技术手段窃取中联重科的商业秘密。

  据从各渠道报道了解,大致经过如下:11月4日,汉寿县公安局干警来到长沙,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三一市场部员工黄某实施拘捕;11月9日,汉寿县公安局干警再次来到长沙,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三一一名高管、市场部总监刘某拘捕。两人先后均被带回汉寿审讯。

  近日,三一重工“间谍门”事件吸引了无数眼球。不过就在确认涉案人员被拘之后,又被曝出涉案人员已经取保候审,同时还对办理此案的汉寿警方的管辖权限提出质疑。

  面对越权执法的质疑,11月27日汉寿县公安局网监大队通过《三湘都市报》予以公开回应:“由于案件发生地处于中联重科汉寿工业园,因而汉寿警方来办理此案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超出管辖范围的问题。”

  看似笼罩于三一重工的“间谍门”事件正变得扑朔迷离,先是有竞争对手的所谓内部通知“被网贴曝光”,称三一重工员工和高管因“涉嫌盗窃商业秘密”被拘捕,随后有媒体曝出负责抓捕行动的湖南常德市汉寿县公安局涉嫌违规执法,日前又有汉寿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面称办理此案没有任何问题。

  本为一桩双方各执一词的商业情报纷争,因为还没有水落石出,对于外界就显得十分吊诡,对涉案各关联方是否涉嫌跨界追捕、公权私用、蓄意打压的质疑亦随之而来。

  相关材料显示,涉事企业中联重科、三一重工均位于长沙,涉事人员在长沙,事件发生地也在长沙。“汉寿警方具有侦办管辖权,这是不成立的。”三一提供的资料中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认为。

  这位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犯罪地的司法机关才有权对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有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类犯罪中,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司法机关才有管辖权。但在本案中,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汉寿县公安局对本案并无刑事侦查权。这起案件本身,属于一起典型的‘超越管辖权、违法跨界办案’。”该人士说。

  竞争对手为何绕开长沙本地公安机关,舍近求远跑到汉寿县公安局去报案?

  “这一事件背后人为操纵公权的痕迹非常明显。”三一重工上述不愿具名负责人表示,首先,两次跨界抓捕的实施时间,非常“巧合”地选在了十八大召开前后,恰逢湖南省市主要领导以及涉案企业领导人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均在京参会,在时间点的选择上可谓是经过精心策划。他说,竞争对手之所以选择汉寿公安局,正是因为竞争对手高管是来自汉寿。

  该三一负责人最后强调说:“三一生于湖南,长于湖南,对湖南这片土地充满感情,对湖南省、长沙市等各级政府部门多年的支持始终保持着深深的感激之情。近日竞争对手高管称三一认为政府在本地企业扶持中有偏袒行为,这明显是企图将三一置于政府对立面,居心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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