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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地产虚假陈述余波未了 两股民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3-3-6 9:35:00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字体:

  国六条出台,产股重挫。对宝安地产(000040.SZ)而言,利空显然不止于此。

  近日,小股民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宝安地产或迎来诉讼高潮。

  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2013年2月26日,其代理股民张先生和胡先生就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其中,胡先生索赔额为21.68万元,张先生索赔额为1.52万元。

  2013年3月4日,就股民维权事件,深圳市中院已经正式受理两案。

  多年造假终受重罚

  时间回溯至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发布《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虚假陈述,深圳稽查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鸿基从上世纪1994年9月就开始就其“代持股”问题上造假,直至2010年11月5日方被披露。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该公司虚假陈述时间长达17年,横跨两个世纪,可谓真正的“坚持不懈,非常努力”,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刘国华律师认为,公司获利高达9000多万,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加起来有100多万元,但这100多万元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或面临千万元索赔

  对于股民维权,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可进行维权。

  刘国华律师还表示,处罚出台后,已有近百股民咨询,其中大部分都符合起诉条件,多人已决定起诉索赔,这次立案的仅仅是其中两人,多人正在准备诉讼材料。经刘国华律师初步计算,他们的索赔额将超过千万元。

  对于此次宝安地产股民维权事件详情,刘国华律师表示,该案立案很顺利,而他相信股民的合法权益会得到良好维护。 (夏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