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城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 股民可进行维权预热
记者 余以墨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成城股份(股票代码600247),2014年3月5日,成城股份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有维权律师分析,该公司可能因为涉嫌信披问题违规而被调查,后续被行政处罚可能性较大,相关的受损股民可以进行索赔预热准备。
2014年3月5日,成城股份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成城股份披露的《自我核查及整改情况公告》中说明,吉林证监局在2013年12月6日就向成城股份下发了《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但该文披露显示,成城股份在2014年1月已经收到该监管措施,但在2014年2月20日才披露。
由于该责令改正措施的内容牵涉重大违规内容,显然对成城股份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该文披露后成城股份在4个交易日累计下跌-9.5%),该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属于强制披露的范围,但吉林证监局从下发责令改正措施到成城股份披露之间相隔有两个多月时间。按照规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的文件却相隔两个多月才披露。
另外,成城股份的间接控股子公司江西富源贸易有限公司对外借款6750万元,以及相关的借款诉讼未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宜的,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以要求赔偿。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表示,由于成城股份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比较明确,这种违法违规的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受损股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证监会作出明确处罚决定,股民即可前往法院进行起诉。
依据成城股份信息披露的内容,吴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分别为:
1、2013年5月27日至2013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并持有,之后卖出或持有可参加索赔。2、在2013年9月28日至2014年2月19日之间买入并只要在前述日期持有即可参加索赔。3、2011年8月13日至2014年2月20日之间买入并持有,产生损失即可参加索赔。
证券维权律师提醒关注本案件的投资者,参与索赔的股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证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从第一次买入成城股份打印到卖出为止)。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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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息披露违规 股民 证监局 强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涉嫌 证券法 责令改正 投资快报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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