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贵”股权激励索赔 终审宣判富安娜胜诉
持续了一年多的A股上市公司“最贵”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终于画上了第一个句号。富安娜前日发布公告,其发起的天价股权激励索赔系列案件中的首案终审判决,富安娜再次胜诉。
起诉前员工首案终审胜诉
富安娜表示,曾为自然人股东之一的曹琳上诉被驳回,需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还需要支付逾2万元的受理费。
此次股权争夺战原委要追溯到2007年,当年富安娜以每股净资产1.45元的价格向109位员工定向发行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可没等到公司上市,其中的26位持股员工纷纷离职、跳槽。无奈之下,2012年12月26日,富安娜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余松恩、周西川、曹琳等26名自然人股东因违反《承诺函》承诺应支付违约金一事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述26名自然人股东赔偿违约金累计达8121.67万元,这被称为A股上市公司“最贵违约金”。
曹琳案是富安娜与前自然人股东之间的第一场官司,去年10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琳败诉,需要向富安娜支付违约金189.89万元及利息,且案件诉讼费用也由曹琳全额承担。当中特别对《承诺函》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解释。法院认为,曹琳是基于富安娜给予其购股资格成为股东后而作出的承诺,而给予曹琳购股资格并非富安娜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承诺函》适用《合同法》及《公司法》。但曹琳不服提起上诉。富安娜昨天发布的公告则意味着这起案件的了结。
富安娜代理律师表示,曹琳案终审维持原判,对于接下来富安娜与余松恩、周西川、梅连清、吴滔等被告的案件判决有借鉴意义。
若全部胜诉股票收益将增厚
据了解,富安娜向26名被告索赔违约金额源于一份重要的《承诺函》。但是被告认为《承诺函》是原告伪造的,其内容也不合法,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据富安娜介绍,在公司申请IPO(首次公开募股)的同时,2008年,被告均向富安娜出具承诺函,该承诺的主要内容是: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至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不连续旷工超过7日,不发生侵占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不发生收受商业贿赂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若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自愿承担对公司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据介绍,承诺书中对违约金也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法院认为,该《承诺函》对曹琳具有约束力。
“一旦富安娜全部胜诉,最受益的将是持有富安娜股票的全部投资者。”富安娜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富安娜胜诉将获得8000多万元的违约金赔偿,这些赔偿金都将转化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按照目前公司3.22亿的总股本简单计算,将增厚公司每股收益约0.25元。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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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富安娜 承诺函 股权激励 终审判决 宣判 股权争夺战 索赔 公司法 被告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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