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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已定 主办券商砸钱布局盈利增长点

发布时间:2014-1-3 8:2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浏览: 【字体:
原标题: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已定 主办券商砸钱布局盈利增长点

主办券商 做市商制度 新三 股份转让系统 制度供给 投资者结构 盈利模式 新业务 挂牌公司 融资融券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已经要求券商对接做市交易技术问题

  编者按:2013年最后一天,资本市场迎来双重“厚礼”。一是首批五家公司获得IPO批文,二是新三板拉开扩容大幕,而券商无疑是最大的受益者。按照往年数据统计,今年或有300家IPO排队企业登陆A股市场,券商百亿元承销费“落袋”。新三板的扩容力度超出预期,千家公司有望加盟新三板,而做市商及转板制度的推出将改变券商传统盈利模式。

  ■本报记者 左永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扩容敲定以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推出多项制度细则。各方最关注的是新三板市场股票转让制度安排,而在三种交易方式中,做市转让尤其受到主办券商的关注与重视,主办券商加大力度开拓新业务增长点。

  2013年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配套修订、制定发布了14项业务制度。其中,制定8项业务制度,修订6项业务制度。明确了做市商制度。

  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规则》)确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牵动券商布局新业务

  在做市制度方面,新三板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股票进行做市转让,必须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做市商愿意为其做市;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企业与做市商之间的选择,主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做市商的初始库存股票,可以通过股东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和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等方式取得。

  本周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透露:“目前正在抓紧推进交易支持平台建设,计划于2014年5月份实现挂牌股票的协议转让平台上线,8月份做市商转让平台上线。”

  东吴证券场外市场总部副总经理方苏近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未来做市商交易制度落地以后,我们推荐的挂牌企业都建议其采用做市交易方式。”“并且东吴证券将准备充足的资金迎接做市商交易。”方苏向记者透露。

  鉴于当前流动性不足,新三板采用了更加有助于提供充足流动性的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即由两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做市商持续向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成交义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做市商制度的各项技术系统准备正在紧张进行,后续将根据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尽快推出。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已经要求券商对接做市交易技术问题。

  齐鲁证券副总裁罗国举近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透露:“齐鲁证券将成立由8个人组成的做市商部门,并且初期准备了1亿元资金推动做市商交易。”

  券商普遍较早介入挂牌企业

  据记者了解,新三板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公司挂牌期间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二是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完善治理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培训;四是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五是在发现挂牌公司存在不规范行为时,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报告,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一是发挥市场的培育功能,帮助挂牌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为其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二是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可以优先为挂牌公司提供融资、做市、并购重组等资本市场服务,建立主办券商权责利相统一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主办券商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与中小企业共成长。

  实际上,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股改阶段,券商就已经介入。目前,新三板业务会给券商带来三项直接收入,包括挂牌费、持续督导费和承销费。券商普遍认为,尽管目前新三板业务还不能给证券公司带来较高回报,但是考虑到未来巨大的发展空间,证券公司仍需以战略眼光看待新三板。

  券商利润新增长点

  近年来,券商的业务收入结构中,传统业务的收入占比已逐年降低,许多创新业务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融资融券、股权质押、资产管理、直投等创新业务对券商利润的贡献度越来越大。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是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股权集中度高,股东人数最少的仅为两个股东,与场内市场比较,其股权相对集中,交易需求相对偏弱。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指出,做市商制度的推出,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次创新尝试,将大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将给主办券商带来新增长点。

  西部证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预测:“随着新三板扩容,做市商交易制度实施,新三板业务将成为主办券商新增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

  国泰君安预测,如果说,场内市场“十年十倍”的话,新三板市场发展有望“三年十倍”。三年后,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会突破5000家。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的激增,券商的业务机会也变得越来越多。

  国泰君安证券副总裁阴秀生指出,对投资银行业务来说,新三板也将带来更丰富的业务机会。第一,打破了投行业务的传统服务对象范围。此前,投行业务主要为经营规模较大、业务模式成熟、行业排名靠前的企业服务;此后,投行业务会将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均纳入服务对象范围。第二,延伸了投行业务的服务手段。新三板给投行业务带来的不仅仅是挂牌业务,未来还将包括转板业务、行业并购、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优先股等等。

  据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负责人透露,2013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面向全国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培育、对接会近200场。市场参与积极,储备企业已经达到2000余家,基本覆盖全国所有省份。这将为券商带来做市商机。

  防风险设定最低库存股

  记者了解到,多数拟挂牌企业以及已挂牌企业负责人对于三种交易方式的选择不够明确,需要券商引导挂牌企业做出选择。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三板市场交易需求决定制度供给,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结构等特点决定了股票交易不会有主板市场的高换手率。但适当的市场流动性是交易场所发挥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功能的基本前提,新三板将致力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改善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定价和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放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规定,增加市场可流通股票的数量;其次,降低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最小交易单位调整为1000股;第三,丰富交易方式,通过协议、做市和竞价三种方式,满足挂牌股票多样化的流动性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范风险,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将对做市商的报价、库存股管理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动态监管,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报价、串通报价、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情形进行重点监察。

  《股票转让规则》明确“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做市商的做市申报”的同时,规定“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此外,《股票转让规则》规定,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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