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隔空对话专业律师 四大疑问待解
日前,和讯网等针对光大证券“8·16乌龙事件”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召开了研讨会,并邀请了众多专业律师参与研讨,与会律师对此事件的投资者维权问题发表了看法。不过,这些律师的看法与光大证券的说法存在很大差异。对此,本报将两方的观点进行了对比梳理,发现了目前投资者维权的难点所在。
上午时段为单纯错单交易还是股价操纵?
光大证券认为,2013年8月16日上午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是因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才导致巨量申购,属于错单交易。并认为受此错单影响而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投资的股民所遭受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颁发的《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第五条的规定,其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而且,投资者所受损失属证券、期货市场中的投资交易风险,与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而众律师认为,光大证券这个巨额委托,造成了对市场股价的巨大影响,客观上形成了操纵股价的结果。虽说是由于操作系统造成的,但这种行为是光大证券实施,即使光大证券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存在过失,并且这种行为确实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不能让投资者自己买单,光大证券应对此承担责任。
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侵权
是否适用证券法?
光大证券认为,期货市场的投资风险和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都远远超过证券市场,不宜冒然参照证券法的规定规制期货交易行为。特别是在该事件属于新型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
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等律师认为,光大证券此言纯系诡辩,其表示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既损害了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又损害了证券、基金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故此内幕交易侵权案件不仅适用证券法,还适用基金法。
内幕交易侵权
法院应否受理?
光大证券认为,对于投资人以内幕交易为由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按照该规定,投资人应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证监会还未对光大证券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投资者对光大证券提起的内幕交易侵权起诉。
对此,众律师虽然也表示等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发布后,再提起诉讼为好。但同时也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法院可先做出一个受理的决定,或只是有限范围的受理,过一阵再出台司法解释审理该案件。受理后,该事件便打破了一个缺口,律师、法官、学者们可以再借鉴国外的判法研究司法解释,这样有助于推动司法的完善。
原告如何界定?
在原告范围的界定上,光大证券认为可以提起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侵权的案件原告仅限于在价格敏感期内交易与内幕信息直接关联的证券(ETF50和ETF180),并与光大证券证券的交易相反且实际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而众多律师界定的范围却远大于此。宋一欣认为,以下三种证券产品投资者有权索赔:一、50ETF基金、180ETF基金;二、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三、上证50、上证180、上证300指数、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项下的权重股,去掉重复的有560支权重股。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将原告分为三大类:一、ETF50、ETF180以及IF1309、IF1312的投资者;二、当天追涨的投资者,尤其是涨幅特别大的股票投资者;三、和证券类股票相挂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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