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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域应限制滥用专利权

发布时间:2013-5-22 9:48: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字体:
  随着中国市场及出口商在国际商务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几乎没有人怀疑中国将在支配国际体系中扮演一个日益重要的角色。其中一个方面是竞争策略,在这当中,中国、欧盟和美国的相互配合正变得日益惯常。迄今为止,全球企业并购主要受欧盟和美国的两地竞争监管机构(即欧盟委员会和美国司法部)发放“通行证”的约束,但实际上若没有来自中国市场的完全协同效应,全球并购的意义就不大。近期的一些国际收购案,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如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西部数据公司收购日本日立公司数据存储部门,也同样需要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

  反垄断和并购条例通常依赖于案例法,而该法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来发展完善。中国的竞争策略正处于起始阶段,而近期反垄断法的改革再次明确重申了中国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承诺。欧盟和美国的竞争监管机构承认中国正在捍卫本国市场上的自由竞争:国家发改委已严厉打击涉及韩国等地制造商在平板电视市场中的非法价格垄断行为。在最近的并购案中,中国商务部采取了必要而合法的预防措施来保证自由竞争,有时也会超越欧盟和美国设立的条件。例如,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的前提是必须保证安卓操作系统对制造商和应用软件开发者始终免费。

  摩托罗拉收购案的另一条件与其知识产权相关。摩托罗拉的一些专利是3G标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打算生产无线网络连接设备的企业,都必须获得一张这些标准核心专利(SEPs)的授权许可证。专利权持有者们可以通过征收歧视性的、不合理的专利授权费用来禁止其他人进入市场,除非这类专利在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授权条款(所谓的FR A N D条款)下供他人使用。

  的确,中国对那些制定了标准的商业巨头可能出现的滥用专利权行为保持警惕是有多重原因的,尤其是当这种行为针对站在他们肩膀上的挑战者时,包括移动产业的新进者(如苹果和微软)或中国的新兴科技领域。尽管西方时常指责中国侵犯知识产权,但下一场重大争论将使中国的身份转换为受害者而非肇事者。与此同时,西方企业也采取了相同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以应对来自创新者和市场新进者的威胁。一些智能手机制造商推动法院发布禁令,阻碍竞争者将产品输入德国、美国和韩国等市场,而这种方式与施加于中国出口的反倾销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行径极为相似。

  无线技术标准并不是唯一面临反垄断行为风险的领域。另一个例子是M PE G -2视频编码标准,该标准被用于在任何电子设备上储存或播放视频。不同于智能手机的专利,M PEG -2的专利是一个由多项专利组成的专利池(patent pool),这些专利归合为一个专利授权许可证,由日本、美国、欧洲企业组成的联合团体颁发。专利池中的专利因获得相互交叉许可而极大地降低了费用,而“无专利”的市场新进者是唯一付全额授权费用的个体。批评家也很快指出,M PEG -2专利池中的一些专利已经或即将到期,于是便通过“赌博式”的一揽子交易来人为地延长其专利保护期。M PE G L A这家总部在美国的、为视频技术标准撑腰的营利性联盟机构,已经与该行业的多家机构(如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陷入纷争,因其向D V D播放器和机顶盒生产商征收不合理的,甚至超出产品利润的专利授权费用。

  近期,欧盟已决定利用反垄断法打击可能的滥用专利权行为,如果某一市场禁令申请针对的是那些愿意支付专利授权费用的公司,且该费用是公平、合理、非歧视性的,那么欧盟将把这种既耗时又耗资源的申请禁令行为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技术产业的保守派将被迫接受公开竞争、进行自我约束。

  专利和自由贸易对于联想、华为或中兴通讯等中国出口商的竞争力发展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当西方智能手机生产商的垄断联盟因无法保全自身的最佳利益而不能坚持自由市场原则时,强制执行竞争法就成了牵制贸易保护主义和避免智能手机市场大战的最后手段。竞争策略的新三角———中国、欧盟和美国已开始采取协调行动。

  (作者为欧洲国际政治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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