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让行政干预不再“过多”
旅游法从草案到正式稿的重大修改,基于政府转变自身职能,催生了宏大的权力让渡的弹性空间,
裴钰
近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旅游法较好地理顺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保证了政府监管和综合治理的“有效弹性”,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市场向法制化、自由化更进一步。
旅游法的有效弹性,通俗地讲,就是用立法的形式,确保市场能够办好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够办好的交给社会,政府应该管的管好、管精。在法律层面上,有效减弱了行政审批,有效约束了行政部门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有效激励了市场自由化。
首先是立法方向的弹性,旅游法采用了“旅游”的狭义定义,即“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排除了就医疗养、会议展览、商务考察等,表明旅游法的适用领域,被严格限定在生活性服务业,而会展、考察、旅游投资、旅游地产等生产性服务业受到影响有限,形成了“旅游市场大,旅游法小”的特殊局面。
笔者此前曾撰文指出,“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对市场干涉过多,环环审批,有效约束不足。现在,旅游法对草案做了1293处修订,新加入612处,删除681处,全文新增383字。
比如,草案中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在正式稿中被删除。草案中“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国家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战略”,两句中“统一”字样被删除。草案中 “(设立旅行社)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改为“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取消了旅行社业“30万门槛费”,真正消除了管制壁垒。
草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被删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这种对低价旅游欺诈和低价旅游的区别化对待,从实质上推动了市场竞争水平。
草案中“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被删除,有利于景区产权清晰化,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景区证券化进程的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对“景区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有了一次法律上的突破,即公益性景区并不一定意味着免费开放。如第四十三条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这个“除外”意义重大,境内主要文化景区往往是世界级、国家级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故宫),其定位虽为公益性,却被排除在“应当逐步免费开放”之外。
旅游法从草案到正式稿的重大修改,基于政府转变自身职能,催生了宏大的权力让渡的弹性空间,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把旅游法鼓吹为“旅游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法”是不负责任的炒作行为。同属于旅游服务市场范畴的会议、商务会奖、境外考察、游学培训等细分市场,旅游法鞭长莫及,它们的法制化需求依然迫切。对于舆论关注的公款旅游问题,旅游法效力也有限,服务市场内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款消费,还需要政府外包服务业完善及其立法规范。
裴钰
近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旅游法较好地理顺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保证了政府监管和综合治理的“有效弹性”,标志着中国现代服务市场向法制化、自由化更进一步。
旅游法的有效弹性,通俗地讲,就是用立法的形式,确保市场能够办好的交给市场,社会能够办好的交给社会,政府应该管的管好、管精。在法律层面上,有效减弱了行政审批,有效约束了行政部门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有效激励了市场自由化。
首先是立法方向的弹性,旅游法采用了“旅游”的狭义定义,即“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排除了就医疗养、会议展览、商务考察等,表明旅游法的适用领域,被严格限定在生活性服务业,而会展、考察、旅游投资、旅游地产等生产性服务业受到影响有限,形成了“旅游市场大,旅游法小”的特殊局面。
笔者此前曾撰文指出,“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政府对市场干涉过多,环环审批,有效约束不足。现在,旅游法对草案做了1293处修订,新加入612处,删除681处,全文新增383字。
比如,草案中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制度”、“国家对领队人员实行执业许可”,在正式稿中被删除。草案中“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国家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战略”,两句中“统一”字样被删除。草案中 “(设立旅行社)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改为“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取消了旅行社业“30万门槛费”,真正消除了管制壁垒。
草案中“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被删除,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这种对低价旅游欺诈和低价旅游的区别化对待,从实质上推动了市场竞争水平。
草案中“旅游者有依法平等享用旅游资源的权利”被删除,有利于景区产权清晰化,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景区证券化进程的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对“景区的公益性和经营性”有了一次法律上的突破,即公益性景区并不一定意味着免费开放。如第四十三条中“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这个“除外”意义重大,境内主要文化景区往往是世界级、国家级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故宫),其定位虽为公益性,却被排除在“应当逐步免费开放”之外。
旅游法从草案到正式稿的重大修改,基于政府转变自身职能,催生了宏大的权力让渡的弹性空间,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把旅游法鼓吹为“旅游者的消费权益保护法”是不负责任的炒作行为。同属于旅游服务市场范畴的会议、商务会奖、境外考察、游学培训等细分市场,旅游法鞭长莫及,它们的法制化需求依然迫切。对于舆论关注的公款旅游问题,旅游法效力也有限,服务市场内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款消费,还需要政府外包服务业完善及其立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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