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三审严控景区涨价和零负团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对旅游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从六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向上述主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在景区门票价格控制上,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和取消收费。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草案还加大了“零负团费”问题的治理力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也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收费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草案对导游和领队的行为也做出进一步规范。草案规定,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对导游和领队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禁止从业期限长达三年,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向上述主体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组团社要求赔偿。
在景区门票价格控制上,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和取消收费。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草案还加大了“零负团费”问题的治理力度,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也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收费项目获取回扣;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草案对导游和领队的行为也做出进一步规范。草案规定,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对导游和领队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禁止从业期限长达三年,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标签: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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