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证财要闻 >> 浏览文章

健在方用个人积蓄 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2013-4-9 9:58:00 来源:扬子晚报 【字体:
  在线律师:刘俊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女士:父亲生前所在的单位曾分配一套公房,父亲过世后,该房依据政策进行房改,母亲依据有关规定作为购房人参加房改,并按规定使用了她自己及父亲的工龄,全部房款是母亲用个人的积蓄支付,并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办理了产权证。如今哥哥嫂子经常因为该房与母亲发生纠纷,他们认为,房子不应归母亲一人所有,因为房改时也用了父亲工龄,房子应该有一部分属于父亲的遗产,他也有权继承相应的份额。夫妻俩经常到母亲家吵闹、砸家具,居委会出面也没有用。请问,上述房产究竟是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中有一部分属于父亲的遗产?

  刘律师:应视为您母亲的个人财产。对于享受已过世配偶的工龄优惠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最高院曾以《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作出明确。根据该复函的意见,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死者的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没有分割,则应当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从而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个人财产。如果您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已分割完毕,母亲的购房款属于其个人积蓄的,则所购房屋应视为您母亲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