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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大病保险门槛明确 业界建议给险企减税

发布时间:2013-3-21 4:29:0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字体: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3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的资质和退出都提出了明确的标准。除专业健康险公司之外,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注册资本不能少于20亿等等。同时,保监会也表示将公布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
  上述《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业务要进行单独核算,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核算大病保险的成本。但并未明确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是否可以获得减免税。
  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向不向保险公司征税的问题很重要,希望财政部会有相关措施出台。
  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其注册资本不能低20亿元或者近三年内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公司除外);同时保险公司上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专业健康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同时需要在国内持续经营健康险业务5年以上等准入条件。
  《办法》还规定,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大病保险合同内容可每年商谈确定一次。为了防止个别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业务中的不理性行为,保监会要求各地保监局跟踪招投标过程,监督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参与大病保险投标,对投标价格明显偏低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禁止恶性竞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或佣金。该《办法》还明确了取消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项目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保险公司总公司因大病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是一年内3家次以上的省级公司受到处罚的,将在三年内没有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如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招投标的过程中存在不合规的行为以及在承办大病保险过程中,违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等也将在三年内没有大病保险业务经营资质。
  大病保险需单独核算/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核算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成本,严格区分仅在大病保险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专属费用和按规定分摊公司经营成本的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大病保险业务。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事实上,交强险也是保险公司单独核算的险种之一,而且最早要求单独核算的国家法定保险业务,但社会上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财务数据真实性深表质疑。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力成本、硬件设备、软件开发、医疗管理、案件调查、办公运营、宣传培训等费用,不断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方面业务和财务造假,保监会表示,如果保险公司编制或提供虚假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报表,将会受保险监管机构处罚。
  未明确是否减免税/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监会发布的《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保险公司开办大病保险是否可以获得减免税的问题,这也引发业界关注。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交强险的亏损一方面是因为征收营业税,因为在过去五年半的时间里交强险累计亏损173亿元,而交强险所交纳的营业税达210亿元,如果不交税,交强险会有利润。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那么向不向保险公司征税的问题很重要。他坦言,希望财政部会有相关措施出台。
  实际上,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协提案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也建议,给予大病医疗保险更多税收优惠。杨超表示,由于大病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产品,主要体现的是协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职能,因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对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及政策倾斜,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或返还,保监会可以对参与此类业务的商业保险企业适当降低监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