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质保期竟从生产日期算起
晨报讯 你知道一旦轮胎出现问题,厂家是从什么时间来判断是否理赔的吗?
在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中,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
而实际上,在中消协《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显示,多数轮胎厂家理赔期限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的。
根据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明确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
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汽车轮胎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有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和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两种计算方式;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三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1年。
3·15前夕,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对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在市场销量排名靠前的12家轮胎生产企业中,除了米其林拒绝回复以外,其他11家企业中有9家的理赔期限起始日期按照生产日期计算,2家企业按照售出日期计算。
中消协的工作人员介绍,理赔期限起始日期计算方式的不同,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消费感受和权利保障。
对于理赔期限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消费者能享受到的质保时间实际上等于质保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尤其是库存时间接近质保期时,轮胎质保期就失去了意义,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尽管大多轮胎企业的库存时间并不太长,但这无疑会给一些无良厂商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因此,28省市消协建议轮胎质保期与汽车三包规定相一致,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计算方式。
在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中,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
而实际上,在中消协《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显示,多数轮胎厂家理赔期限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的。
根据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明确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
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汽车轮胎理赔期限的起始日期有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和从售出日期开始计算两种计算方式;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三年;按照零售商售出日期开始计算的,质保期为1年。
3·15前夕,北京、天津、河北、辽宁等28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对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展开调查。结果显示,在市场销量排名靠前的12家轮胎生产企业中,除了米其林拒绝回复以外,其他11家企业中有9家的理赔期限起始日期按照生产日期计算,2家企业按照售出日期计算。
中消协的工作人员介绍,理赔期限起始日期计算方式的不同,往往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同的消费感受和权利保障。
对于理赔期限按照生产日期开始计算的,消费者能享受到的质保时间实际上等于质保期减去轮胎的库存时间。尤其是库存时间接近质保期时,轮胎质保期就失去了意义,消费者也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尽管大多轮胎企业的库存时间并不太长,但这无疑会给一些无良厂商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因此,28省市消协建议轮胎质保期与汽车三包规定相一致,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倡导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计算方式。
标签:轮胎质保期理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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