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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廖仁斌加快电商 立法营造网络消费有序环境

发布时间:2013-3-13 14:43:00 来源:通信信息报 【字体:
  ■本报记者 符周顺 廖鸿翔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现代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电商网购人群的增多,产品质量纠纷、虚假经营、夸大宣传以及商家无底线的恶性竞争等问题层出不穷。电商法制监管缺失导致消费者不满、行业受损,种种问题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电商立法也成为了当前“两会”以及“3·15”热议的焦点。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总经理廖仁斌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打造一个健康的电商生态体系迫在眉睫。为此,今年“两会”,他带来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建议》,希望国家立法从根本上解决电商竞争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侵权问题,结束电商混战局面,优化电商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国电商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电商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当前,世界各国纷纷将推行电商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和促进电商的健康发展。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尚不完善,电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电商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也频频发生。
  廖仁斌介绍,相对于我国电商立法的缺失,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早在本世纪初就制订了完备的电商法律体系,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印尼、印度等新兴国家也将完善电商法作为国家实施信息化战略的重要内容。
  廖仁斌进一步向记者分析,在我国,为适应电商不断发展的需要,已经在一些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中加入了电商的有关内容。如在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引入了“数据电文”概念,承认电子方式在交易合同成立中的法律效力;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政策法规环境,规范电商发展;2004年制定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则是我国在电商立法领域的一个重大成果,被称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标志着我国电商立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但是相对于电商快速发展的现状,我国电商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目前还没有规范电商行为的综合性电商立法,有关电子交易、交易安全、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还未制订或完善。如果不及时制订或修订完善,将严重制约我国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我们在国际电商竞争中出现被动局面。
  电商立法可满足多方需要
  廖仁斌认为,加快我国电商立法尤为迫切,立法规范电商发展无论是对国家、对消费者还是对互联网电商行业本身的发展都是利好。
  首先,加快电商立法是增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电商既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各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其次,加快电商立法是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需要。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5.64亿,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我国电商规模也快速增长,2012年中国电商市场交易总额达8.1万亿,网络购物突破万亿大关。电商在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权益保护也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包括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履行,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得不到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等。同时,由于我国的电商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广大消费者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最后,加快电商立法是规范电商市场的需要。电商作为现代商业模式之一,竞争激烈程度较传统商业模式下的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部分网上经营者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虚假宣传,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二是商业诋毁,运用网络广告诋毁其他经营者的商誉,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广、速度快,而且主体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诋毁造成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损失更为巨大;三是侵权行为,部分经营者模仿、抄袭其他经营者的商标、域名、网页,甚至利用互联网手段,非法获取和披露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立法需兼顾宏观导向和微观市场
  廖仁斌认为,加快推进电商立法进程,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保护消费者、企业以及国家的正当权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从宏观上构建电商法律体系。
  从全球范围来看,制定电子商务法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电子商务单行法,二是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单行立法主要是对电商领域内较为迫切的一些问题进行单项立法,如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这类立法主要侧重于具体的问题层面,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要目的。而综合性立法则从宏观着手,统分结合,注重构建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保持法律体制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因而更适合于电商实践。综合性立法是目前世界各国电商立法的主要模式,我们应充分借鉴国际电商立法的先进经验,在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根据国内突飞猛进的电商发展现状,以及日益壮大的电商消费群体,进一步明确规范我国电商法的立法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网上商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争议解决等基本内容。
  第二,规范虚拟交易环境,进一步加强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交易的一个很大特点是交易环境的虚拟化。由于我国电商的配套法律相对滞后,广大消费者面对新的事物,维护自身的权利意识比较淡薄,在消费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旦在网上交易中感觉受骗,不仅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电商市场自身的发展。因此,要根据我国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虚拟交易中的电子合同、电子交易安全、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诚信、打击违法犯罪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具有操作性的规范。同时,更要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益。
  第三,规范电商竞争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商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电商爆发式增长与市场成熟度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市场运行机制和竞争规则尚不完善,差异化体验和特色服务还不明显,由此导致各家电商都把价格战作为竞争的主要手段。激烈而频繁的价格战不但引起了顾客的消费疲劳,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物流业及支付系统产生了巨大压力,使服务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实际上,参与价格战的电商是“十电九亏”,真正盈利的寥寥无几,这给整个产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也埋下了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