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提案直指环保产业“拦路虎”
披露发展四大难题
□本报记者 王颖春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获悉,该商会已通过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四份提案。这四份提案分别指出了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企业税收过高、脱硝电价补贴过低、水价形成机制单一、垃圾焚烧发电上网难等四大难题,并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建议减所得税提脱硝电价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指出,目前国家对于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原有的税收政策成为影响民间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制约因素。具体有两点,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二是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鉴于上述情况,商会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环保企业所得税减后按15%的税率征收。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一份《关于提高电厂脱硝补贴电价的提案》则指出,目前我国电厂烟气脱硝行业存在着脱硝企业低价中标严重,设施运转率低;脱硝电价补贴无法弥补电厂建设和运营成本等问题。
对此,商会向国家发改委建议,国家应对老机组低氮技术改造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将脱硝补贴电价上调至不低于1.2分/千瓦时。除此之外,还应完善脱硝电价与治理效果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联动机制,严控氮氧化物脱除效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运行效果。
建议完善水价和垃圾焚烧电价
从记者获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价形成机制单一,水价不能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动;由于对供水企业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造成其供水成本不实。
基于以上原因,商会向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议,应实施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更重要的是,应明确水价构成及调整原则,包括规定供水成本的审核、水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可以纳入的调整因素等。同时,成立成本监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定价成本的合理性、赢利水平测算的科学性进行复核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供水企业价格补贴机制,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兼顾供水企业效益,可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给予企业及时足额补贴。
另一份名为《关于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新政策的提案》指出,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后,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垃圾焚烧发电“上网难”的体制障碍。
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商会向发改委和电监会建议,应加大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各地省级电网企业要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量,及时足额支付上网电费。各地电监局(办)要定期检查和督促,核实购电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以及陈欠电费的相关情况。因故不能按约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还需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研究确立垃圾焚烧补贴标准及设立合理调价依据,提高发电企业积极性;规范项目特许权授予办法,杜绝滋生腐败。
□本报记者 王颖春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获悉,该商会已通过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四份提案。这四份提案分别指出了我国环保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企业税收过高、脱硝电价补贴过低、水价形成机制单一、垃圾焚烧发电上网难等四大难题,并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建议减所得税提脱硝电价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指出,目前国家对于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原有的税收政策成为影响民间资本进入环保产业的制约因素。具体有两点,一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二是房产和土地使用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鉴于上述情况,商会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环保企业所得税减后按15%的税率征收。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免征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一份《关于提高电厂脱硝补贴电价的提案》则指出,目前我国电厂烟气脱硝行业存在着脱硝企业低价中标严重,设施运转率低;脱硝电价补贴无法弥补电厂建设和运营成本等问题。
对此,商会向国家发改委建议,国家应对老机组低氮技术改造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将脱硝补贴电价上调至不低于1.2分/千瓦时。除此之外,还应完善脱硝电价与治理效果的相关配套措施和联动机制,严控氮氧化物脱除效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运行效果。
建议完善水价和垃圾焚烧电价
从记者获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水价形成和调整机制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价形成机制单一,水价不能反映供水成本的变动;由于对供水企业缺乏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造成其供水成本不实。
基于以上原因,商会向发改委和住建部建议,应实施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确定合理的水价调整周期,落实完善水价听证制度。更重要的是,应明确水价构成及调整原则,包括规定供水成本的审核、水价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可以纳入的调整因素等。同时,成立成本监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对定价成本的合理性、赢利水平测算的科学性进行复核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还应建立供水企业价格补贴机制,在保障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兼顾供水企业效益,可运用公共财政资金,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等方式,给予企业及时足额补贴。
另一份名为《关于落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新政策的提案》指出,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后,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垃圾焚烧发电“上网难”的体制障碍。
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商会向发改委和电监会建议,应加大新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各地省级电网企业要依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发电量和常规能源发电量,及时足额支付上网电费。各地电监局(办)要定期检查和督促,核实购电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以及陈欠电费的相关情况。因故不能按约付清上网电费的,应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还需加快配套政策措施的出台,研究确立垃圾焚烧补贴标准及设立合理调价依据,提高发电企业积极性;规范项目特许权授予办法,杜绝滋生腐败。
标签:工商联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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