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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支持风险可控前提下的金融市场化

发布时间:2014-2-27 10:18: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奚君羊认为,取缔余额宝的观点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相违背,同时,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证依托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风险可控。

  当下,伴随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规模的不断增长,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缺乏监管,存在很大风险,同时也造成了融资成本的上升。而支持者认为,金融创新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不仅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这样的竞争也能使传统金融机构加速变革、提高效率。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取缔余额宝的观点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方向相违背,政府部门应做的是明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机构,制定风险监管制度,并坚持在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促银行业提高效率

  在推出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余额宝就迅速达到了4000亿元的规模,尤其在近一个月,规模增加了1500亿元。余额宝自推出后,七日年化收益率从4%左右一路攀升到目前的6.4%左右,2013年中一度达到7.1%。收益高、赎回方便,同时没有投资数额的限制,这些优点都使余额宝吸引了大量原来存在银行中的小额活期存款。

  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型基金将这些资金集中起来,以同业拆借的方式直接进入了货币市场。正是这种做法引来了巨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提高了银行的资金成本,会进一步导致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上升。而实际情况却是,在近一个月余额宝规模不断增加的同时,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周期的利率却从7%左右下行到4%左右,银行的融资成本并没有大幅上升。

  “取缔余额宝等产品是一种逆潮流的做法。”奚君羊对本报记者说,金融的发展方向是市场化,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资金会向收益高的地方流动,取缔余额宝和金融市场化发展的方向相违背。货币市场的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存款的利率,而余额宝背后的货币型基金绕过银行直接进入货币市场,所以从理论上会对银行融资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银行业的资本规模相比,通过余额宝进入市场的资金量非常小,对整个银行业的融资成本影响并不是很大。

  根据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近期发布的报告预测,2013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规模将会超过25万亿元。奚君羊分析指出,4000亿元规模的余额宝与25万亿元的银行理财相比微不足道,银行并未因发售理财产品而被质疑推高融资成本,那么余额宝推高社会融资成本的说法还能成立吗?

  奚君羊认为,余额宝拉高社会融资成本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余额宝在量上与银行资产相比微不足道,不足以使银行资金成本提高很多。其次,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要通过市场出清来实现,即供求双方的供给与需求平衡时才能达成交易,银行只是资金的供应方,形成最终的价格还要考虑到资金的需求方。只有在供求达到均衡点时才能形成交易价格,银行单方面提高贷款利率会造成贷款数量的下降,如果银行一定要把成本转嫁到贷款者身上,会迫使银行必须向愿意支付更高成本的借款人提供资金,从而承担更高的风险。

  “所以,不能因为余额宝造成银行资金成本一定程度的上升就直接推论出实体经济的贷款成本也会上升,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奚君羊表示,余额宝等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逐渐发展,会导致资金成本上升,同时贷款利率又不能单方面提高,所以银行会面临利差缩小的情况。目前我国银行的经营模式还是粗放型的,单纯依靠利差获得收益,利差缩小会迫使银行提高经营效率。

  监管明确措施保证风险可控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丰富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提高了居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能倒逼银行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对于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经营者,仍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余额宝们”背后的货币基金还是存在风险的,天弘基金作为余额宝所投资的基金,也在其官网上承认,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承诺本金任何时候都不发生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率。

  奚君羊认为,我国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证依托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风险可控。但从我国目前对金融活动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来看,银监会主要针对银行进行监管,保险业和证监会则针对保险和证券业进行监管。

  “我们缺乏针对金融活动的综合性监管的制度设计,对于电商的金融活动的监管是一个盲点。”奚君羊说,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和电商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沟通,提出监管的建议,规范电商开展金融业务。金融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电商缺乏金融活动的经历,也缺乏相应的风控制度和经验,一旦发生风险就很难控制。所以,电商的主管部门应该在监管上承担一定的责任,构建一些规范性的制度来控制风险。

  对于具体的监管措施,奚君羊认为应该包括几个主要的方面。首先,梳理电商从事金融活动的所有环节,查找出其中的风险点。比如,由于电商依托于互联网,就应该提高技术可靠性,防止服务器等重要设备的技术故障导致的风险。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这些方面都比较成熟,会有数据备份,防止技术故障导致的风险,这需要从事金融活动的电商进行借鉴。

  其次,应规定电商在获得收益方面给予客户合理承诺,相应的风险要对客户提前告知,给予客户合理预期。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过多地强调高收益,一旦达不到事先强调的高收益就会引起客户纠纷。

  最后,如果出现风险,要建立起完善的弥补措施。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有一套完善的流程和指标,一旦出现风险,其预警指标会提前发出提示,各个环节处于何种状态,风险程度都有合理的划分,便于风险的控制。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都要有准备,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弥补。这些都是监管机构应该要求电商立即开始筹划实施,逐渐完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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