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矿山危害大 生态修复不可少
矿山废弃地的破坏性
由于矿业废弃地具有众多不良的理化性质,尤其是重金属含量过高,而有毒重金属在土壤系统中的污染过程又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因此常给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影响。如:破坏土地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破坏水平衡,加剧矿区水资源危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物群落的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
投资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发展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3-2017年中国矿山生态修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总规模达32792.64亿元,同比增长13.88%。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所占比重较大,达51.58%。庞大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模推动了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的发展。
虽然矿山企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明显提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缺乏、监管手段乏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等问题,使我国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据了解,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一些地方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使矿山生态环境监管在很多地方出现“真空”。
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
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买单”现象。云南、陕西、吉林、辽宁等地区普遍存在历史“欠账”问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矿山监管情况是:局部有好转,但整体仍在恶化。
矿山环境保护目标明确
针对矿山环境保护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联合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2015年矿山环境保护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
2015年矿山环境保护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是:选煤厂、冶金选矿厂和有色金属选矿厂的选矿水循环利用率在2010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大中型煤矿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煤矿瓦斯利用率、煤矸石的利用率、尾矿的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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