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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权”猜想

发布时间:2013-12-20 17:52:00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浏览: 【字体:

  近年来屡受争论的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金融办”)权责问题,以及在中央层面对地方金融办的统一管理问题,可能在未来一两年内逐步获得清晰界定。

  金融办是地方产物。与人民银行、发改、财政等地方分支机构不同,地方金融办在国务院一直没有相对应的统一管理部门。

  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言,地方金融办有问题就直接向国务院汇报,但国务院又难以真正去管各地金融办的具体事务。由此形成一大隐患,即中央很难统一地方金融办的规则、标准。同时,由于地方金融办的管理范围和权限不清晰、权责不统一,从而形成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监管摩擦。

  据悉,自金融办设立以来,上述问题不止一次的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讨论,但都“束之高阁”。

  一位参加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人士透露,“会议讨论过这个问题怎么办,但是结果不置可否。”当时全国20个省区市有金融办,到2010年以后各地均设有金融办。2012年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再次讨论该问题,结果仍是议而不决。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如果说这是一个分权的信号,向下放权或向上收权,都必将触及现有权力和利益格局,但十八届三中全会体现的改革决心,有理由让我们期待金融分权的破局。

  笔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目前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正式立题,由编制部门负责。

  未来如何理顺金融分权结构,还需回溯金融办的设立过程。金融办设立的契机与人民银行改革特别是分设出银监会有关。人民银行自1998年改革以后,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九家大区行,在省一级、市一级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监管职能被削弱。而银监会在省一级有分支机构,但在地市级非常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监管和协调职能在省一级、地市一级、县一级都显不足。

  人民银行的大区行设置,意在防止地方政府干预金融,开启了中国金融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纵向垂直管理体制之路,但经年累积,结果仍不乏地方政府“插手”金融。

  为应对地方的监管盲区、协调当地金融问题,地方金融办应运而生。

  上海金融办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地方金融办,成立于2002年,初始定位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属于政府部门,也没有行政审批权。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微小金融机构的出现,地方金融办不得不对这些地方微小金融机构执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到2009年,北京市金融办升格为全国首家地方金融局,成为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仅仅是议事协调机构或办事机构。

  从编外到扩权、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组成部门——金融办的扩权运动,彰显着央地关于金融监管的博弈。

  目前而言,民间金融、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地方股权投资基金等,监管权大多已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而金融办则代表地方政府负责监管。不过,理论上讲,金融办仍然不具有人事权、执法权和资金调配权等。

  据悉,此次中央立题,既要解决“中央金融办”的缺位问题,又要研究如何设立一种合理机制,将地方金融的风险处置责任交给地方政府处理。

  这也意味着,分权将更大地挑战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特别是在地方债务风险暴露集中的当下。

  监管规则的制定权,显然应归于中央政府。如关于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或将由国务院统一制定有关法规,然后由地方政府来执行。

  不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落实三中全会“市场决定性作用”精神,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还给市场”,是金融办要面对的根本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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