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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出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12-12 15:33: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
尽快出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商业保险应当成为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但目前,受到政策、文化等因素制约,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广度和深度仍十分有限,发展明显滞后,亟待多方支持。

    下面我谈几点看法:

    首先,商业保险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企业年金方面,截至2013年6月末,保险机构受托管理资产占比超过70%,管理的投资资产净值占比超过45%;在团体补充养老保险方面, 2013年前三季度,团体年金保费收入达172亿元。2012年底,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保费规模达到1227亿元,较2011年增长18%。

    但总体来看,仍存在着规模偏小、发展不足、范围偏窄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空间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重,影响了各类企业的参与积极性,限制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空间。

    二,缺少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制度缺少个人缴费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年金基金大部分来源于企业缴费,个人参与度相对较低。商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定位不明,难以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个人养老保险缺少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老百姓主动购买养老保险的意愿不强。

    三,行业自身综合能力有待提升,这主要体现在产品与服务方面,当然还有行业投资能力也有待提升。

    四,社会公众的养老习惯尚待转变:我国社会公众对于自担养老责任的市场化养老保障方式接受度较低。长期以来,居民更倾向于选择银行储蓄作为养老金积累方式,对商业养老保险接受度不高。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一些居民缺少长期投资观念,过于追求高收益的短期投资产品。

    关于加快商业保险发展,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在顶层设计中明确商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由政府主导,重在解决公平性问题,特点是全覆盖、保基本,从长远来看,其发展重心应逐渐向困难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倾斜。二是明确以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主要发展方向。三是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产品形式,在第二支柱形成包括企业年金与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多品种、多层次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第二,尽快出台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在财政可接受、可持续的情况下,尽早启动税延保险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择机推广。

    第三,研究制定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保障,对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承保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鼓励商业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体系等。

    第四,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我国,要真正使住房反向抵押保险政策落地,需要政府多个部门从财政、房地产、司法等多个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不会改变目前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仅仅只是通过政策引导老年人参与,使社会多一种自愿的养老选择。目前,保监会也在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密切协作,本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组织行业力量抓紧研究试点方案,力争实现使消费者满意,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养老保障得到提升的多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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