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颁布征信管理配套措施 专家称征信机构市场化来临
每经记者 张威 发自北京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昨日(12月3日),央行颁布实施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条件以及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并表示将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有效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类征信机构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农行战略规划部研究员付兵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据我了解,之前主要通过央行个人征信报告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办法》规范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说明三中全会后征信机构也可以市场化了。”
与《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
据了解,个人征信是指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5日实施,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正式出台,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历史资料显示,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央行表示,《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本着细化和补充《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办法》将和 《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曾表示,应制针对《征信业管理条例》定出台一些更具体的配套法规。
付兵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征信机构主要响应三中全会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精神,《办法》规范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说明三中全会后征信机构也可以市场化了。
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据了解,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今年3月15日实施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在满足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四个条款的基础上,还需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即央行)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
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付兵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相关政策对居民来说是利好消息,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央行表示,今后,人民银行将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有效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类征信机构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 “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的要求,配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昨日(12月3日),央行颁布实施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设立个人征信机构的条件以及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并表示将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有效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类征信机构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农行战略规划部研究员付兵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据我了解,之前主要通过央行个人征信报告查阅个人信用信息,《办法》规范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说明三中全会后征信机构也可以市场化了。”
与《征信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
据了解,个人征信是指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一个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征信业管理条例》于今年3月15日实施,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正式出台,中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历史资料显示,央行组织商业银行建成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为全国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央行表示,《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兼顾的监管思路。本着细化和补充《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以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为主线,以征信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和信息安全为管理重点,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办法》将和 《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在促进征信机构规范运行、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曾表示,应制针对《征信业管理条例》定出台一些更具体的配套法规。
付兵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征信机构主要响应三中全会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精神,《办法》规范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并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说明三中全会后征信机构也可以市场化了。
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据了解,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为防止侵犯个人隐私,今年3月15日实施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在满足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等四个条款的基础上,还需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即央行)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为了充分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明确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要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
在监管措施方面,《办法》在明确征信机构报告要求的基础上,建立了重点监管制度。规定在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个人征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要求。
付兵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相关政策对居民来说是利好消息,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的一部分。
央行表示,今后,人民银行将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有效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类征信机构严格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我国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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