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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汽柴油每吨分别上涨160元和155元

发布时间:2013-11-28 17:21:00 来源:发改委网站 浏览: 【字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7.94, 0.05, 0.63%)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60元和15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5和7645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875元和804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成品油冬季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8315 8475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7490 7645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530 768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390 550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830 10020

  

  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675 8915
天津市 9230

  

8400
河北省 9230

  

8400
山西省 9300

  

8455
辽宁省 9230

  

8400
吉林省 9230

  

8400
黑龙江省 9230

  

8400
上海市

  

9655 8885
江苏省 9285

  

8440
浙江省 9285

  

8455
安徽省 9280

  

8450
福建省 9305

  

8465
江西省 9285

  

8460
山东省 9240

  

8410
湖北省 9255

  

8425
湖南省 9295

  

8485
河南省 9250

  

8420
海南省 9375

  

8535
重庆市 9445

  

8610
广东省 9310 9540 8470
广西自治区 9375

  

8535
宁夏自治区 9235

  

8400
甘肃省 9215

  

8420
新疆自治区 9010

  

8295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245

  

8415
成都市 9450

  

8635
贵阳市 9410

  

8560
昆明市 9440

  

8590
西安市 9215

  

8410
西宁市 9195

  

8445

     注:  

  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价格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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