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举报失实不属诽谤
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网上辱骂他人属寻衅滋事,有偿删帖可追刑责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了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出司法解释准确惩治相关犯罪
“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孙军工说,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网上诽谤定罪“门槛”严格
“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罚当其罪,孙军工说,司法解释规定了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若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关注
打击网络谣言与“网络反腐”不冲突
检举揭发部分失实
非故意捏造不追刑责
打击网络谣言与“网络反腐”并不冲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日说,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孙军工说。
评论
拉起网络世界的
法律“高压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将治理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的行动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同时也为网络世界拉起了明确的法律“高压线”。
从“谣翻中国”的“秦火火”到借维权敛财的周禄宝,从泄私愤造谣的傅学胜到自建网站敲诈勒索的仲伟……近年来,网络社会飞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的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也随之增加。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惊人,一些网络造谣、传谣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甚大,不仅严重侵害公民权益、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明确划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势在必行。
传播效果越强,信息发布责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释对网络诽谤等犯罪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进行界定,同时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作出区分,提出明确的量化标准。据此,不仅能为当前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为公民在网络世界设置了行为底线。
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也必须看到,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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