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购车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
据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记者何雨欣)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公告,对车船税征管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2012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车船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为此,税务总局针对新的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了这一公告。
公告称,已完税车船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公告还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2012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车船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为此,税务总局针对新的车船税法实施一年来发现的征管具体问题,制定了这一公告。
公告称,已完税车船因质量问题办理退货,纳税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该车船,纳税义务消失。由于车船税是按年申报缴纳,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可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公告还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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