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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诉讼制度高效处理共同利益案件

发布时间:2013-6-8 5:43:00 来源:证券时报 【字体:
  海外集团诉讼制度如何运作?笔者不妨以美国为例进行介绍。
  解决“小额多数”
  群体索赔问题
  集团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允许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为其自己和其他认为具有类似受害受损的人起诉或应诉。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这是处理存在共同利益案件的一种高效而经济的方法。
  事实上,集团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表现为,其解决了现代民事纠纷中存在的“小额多数”的“易腐权利”救济问题。诉讼受理费的减免、后付方式与律师代理费的胜诉提成方式等,促进了受损者权益的保护和对违章违规者的制裁。
  一般投资者无需参加庭审,甚至不必知道所发生的集团诉讼,却往往会收到一笔金额不大的赔偿金。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反而解决了群体性问题和“小额多数”群体的索赔问题。
  与共同诉讼制度区别
  其一,集团诉讼的权利人只要不明示退出该集团就视为参加;我国共同诉讼的权利人仅限于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
  其二,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包括未参加诉讼的全体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默示认可方式;我国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仅代表参加诉讼或进行登记的权利人,其委托授权采取明示确认或多数人协商方式。  
  其三,集团诉讼的判决具有扩张力。除了明示退出集团者外,其效力及于遭受相同侵害的全体受害人;而我国共同诉讼的判决只对已登记的受害人有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登记权利的则不适用判决结果。 
  其四,集团诉讼除首席原告外,其他集团诉讼成员不必亲自参加诉讼,甚至无需知道有这样一个诉讼案在进行。一旦赔偿金额被确定,所有成员均按比例分得一份赔款;而共同诉讼的每位成员必须直接参加诉讼,并对诉讼过程负责。
  其五,集团诉讼只需首席原告出庭并提供证据,其他成员不必到庭,这反而使诉讼过程相对简单;共同诉讼则需参加者出庭或者提供证据。  
  其六,集团诉讼的律师主要同首席原告打交道,因此也不会带来任何社会稳定的问题,反而能够一次性解决众多投资者索赔的社会问题。律师收费采取胜诉后收费的方式,部分费用由首席原告先行支付。普通投资者不必支付任何费用,这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共同诉讼需要律师进行较多的组织工作,把参加诉讼的各方组织起来,并做好说明工作,各参加人对律师费负责。
  可以看出,共同诉讼的规定,令诉讼主体范围、诉讼赔偿额及诉讼的威慑力和灵活性受到了大大削弱。笔者看来,我们应当为推动中国集团诉讼制度嵌入《民事诉讼法》而努力。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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